第一条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(二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(三)反映本局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第三条 本局要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:
(一)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(二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;
(三)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;
(四)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;
第四条 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网站、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本局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则。
第五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本局负责公开;本局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并由本局保存的,也由本局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本局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,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