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,保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,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,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,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。
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:
1、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;
2、领导重视程度;
3、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;
4、信息公开是否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完全、及时、准确;
5、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;
6、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;
7、制度建设情况;
8、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。
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,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, 履行岗位职责,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,接受各方面的监督。
第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,设立监督投诉电话,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,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,做到事事有答复,件件有落实。
第六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、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,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。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。
第七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